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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制造期内双方的责任

http://www.fang668.com 日期:09-14 15:56:41| 合同管理复习指导|人气: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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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制造期内双方的责任

  1、设备监造 

  1)监造的概念

  设备监造也称设备制造监理,指在设备制造过程中采购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驻厂代表,对供货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但质量监造不解除供货方对合同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2)供货方的义务

  (1)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采购方提交订购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的标准,包括与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要求。

  (2) 合同设备开始投料制造时,向监造代表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

  (3) 每个月末均应提供月报表,说明包括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在内的实际生产进度,以及下一月的生产、检验计划。中间检验报告需说明检验的时间、地点、过程、试验记录,以及不一致性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4)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果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而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时,供货方需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或是否知道,供货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货方不得擅自处理。

  (5) 监造代表发现重大问题要求停工检验时,供货方应当遵照执行。

  (6) 为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必要的方便条件。

  (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免除供货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3)采购方的义务

  (1) 制造现场的监造检验和见证,尽量结合供货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不应影响正常的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

  (2) 监造代表应按时参加合同规定的检查和实验。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货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货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以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货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采购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货方应在监造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4)监造方式

  监造实行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两种方式:

  (1)现场见证的形式包括:

  ① 以巡视的方式监督生产制造过程,检查使用的原材料、元件质量是否合格,制造操作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等。

  ② 接到供货方的通知后,参加合同内规定的中间检查试验和出厂前的检查试验。

  ③ 在认为必要时,监造代表有权要求进行合同内没有规定的检验。如对某一部分的焊接质量有疑问,可以对该部分进行无损探伤试验。

  (2)文件见证指对所进行的检查或检验认为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后,在检查或试验记录上签署认可意见,以及就制造过程中有关问题发给供货方的相关文件。

  2、工厂内的检验

  1)监造内容的约定

  当事人双方需在合同内约定设备监造的内容,以便监造代表进行检查和试验。具体内容应包括:监造的部套(以订购范围确定);每套的监造内容;监造方式(可以是现场见证、文件见证或停工待检之一);检验的数量等。

  2)检查和试验的范围

  (1)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检验。

  (2)部件的加工检验和实验。

  (3)出厂前预组装检验。

  (4)包装检验。

  供货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部分),在生产过程中都需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还需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只有以上所有工作完成后才能出厂发运。这些正式记录文件和合格证明提交给采购方,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存档。此外,供货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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