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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详解(3)

http://www.fang668.com 日期:12-02 22:01:33| 法规及相关知识|人气: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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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重点解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两个条件:一是该事由发生的时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这个数据非常重要,是很适合命题的知识点。二是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其后果是自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点解析:

  1、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个条件: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个条件只要存在一个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1)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必须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只要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

  (2)诉讼时效中止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依然有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要将前面的时间减去。诉讼时效中断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统归无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时起点从零开始。

  2Z201040建筑法

  2Z20104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前提条件:“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也就是说,对于非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并没有这个要求。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需要拆迁的,只要求拆迁进度能够符合施工要求即可,并不要求拆迁完毕。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重点解析:

  需要注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其自己的适用范围,并不是适合所有专业的工程。此处之所以引入,目的在于提醒读者各个专业可能存在单独的规定。既然如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显然并不适合命题。因为,《法规》这门课是公共课,其命题范围应该是适用于各个专业的。所以,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做到了解即可。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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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1043掌握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Z20104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由于肢解发包存在上面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重点解析:

  此处要把握住“肢解发包”的本质,即“应当有一家单位完成的,包给了几家”。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将一楼的施工包给了一家施工单位,将二楼的施工包给了另一家施工单位,这就是肢解发包。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一个工程只能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例如,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分为几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了几家施工单位,这不能认为是肢解发包,而应当认为是平行承发包模式。

  对于肢解发包的弊端,我们能够做到理解即可,不需要记忆。

  2Z2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联合承包

  有一些工程项目并不是一家承包商就能够完成的,这就需要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承包商合作完成,其主要的模式就是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一)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外部责任

  《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重点解析:

  这里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两个以上”的含义

  尽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没有谈是否包含两个,但是其本意以及实践都证明是包含“两个”的。也即两个、三个乃至更多。

  2.要深刻理解“连带责任”的含义

  这个词是很重要的词,我们在前文都已经强调了,这里就不重复强调了。可以参见1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

  3.注意这几个字:“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如果没有这几个字,就意味着工程承包的各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意义就已经扩展为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了。这是不确切的,事实上,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仅仅就“共同承包的这个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而已。对于该项目以外的项目或其他责任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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