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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调解组织

http://www.fang668.com 日期:09-11 15:40:37|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气: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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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调解组织

  合同争议调解是劝导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法。在解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过程中,调解贯穿于整个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之中,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进行调解的组织也不尽相同。

  (一)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依法劝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是合同监督管理职能的延伸,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当然部门。为了规范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合同争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合同争议的重要依据。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调解人员是行政机关。这是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与其他合同争议调解方式的重要区别。

  2、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属案外调解。进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调解,为案内调解。

  3、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具有自愿性。它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申请调解自愿,退出调解自愿,达成和解自愿。调解机关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双方当事人。

  (二)仲裁机构的调解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仲裁调解,是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达成和解的一种仲裁活动。它具有两个特征:

  1、调解活动自始至终都在仲裁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这一特征将仲裁调解与当事人自行和解区别开来。仲裁调解,是在提出仲裁申请之后,由仲裁机关与合同争议当事人共同参加,以仲裁机关为主导,并负责组织和安排调解的全过程,仲裁机关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拥有审查批准的权利。

  2、调解协议经仲裁机关批准达当事人后,即具有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一特征与行政调解区别开来。行政调解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有效途径。但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仍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仲裁机关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要求强制履行。同时,调解协议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就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仲裁机关可以通过宣传教育,使合同争议当事人提高遵纪守法、讲求诚信的自觉性,从而有利于预防合同争议的再度发生。

  (三)人民法院的调解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协商,互谅互让,共同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终结诉讼所进行的活动和结案方式。但是法院调解,是有条件限制的。

  法院调解解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前提条件:

  1、人民法院调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必须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所谓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是否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第二层含义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自愿共同达成协议。其中,人民法院可以提供参考意见,可以向当事人宣讲法律知识,帮助他们达成合法协议,但不得有任何强迫和变相强迫。

  2、人民法院调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又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作大量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确定责任。所谓分清是非,是指引起争议发生的责任分明,是双方均有过错,或是一方有过错,双方都应当承担义务,或是一方有责任对另一方履行义务,对这些分得很清楚,双方当事人也无太大争议。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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