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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远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作为经营场地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和范围:
1.1 甲方将其享有合法出租权的位于东莞市 部分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该具体范围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用面积都应在租赁房屋的结构图予以明确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详见附件一)。
1.2 甲方用以下方式保证其拥有租赁房屋的合法出租权,并将经权利人或者所有人加盖公章确认的相关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1)甲方系租赁房屋的所有人,应向乙方提供:
① 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房产证复印件;
③ 房屋租赁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 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房屋未设定担保物权的证明;
2)甲方系受房屋所有人委托出租房屋,应向乙方提供;
① 甲方及房屋所有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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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免租期
5.1 甲方交付该租赁房屋后 年为免租期。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5.2 在免租期内,乙方除自用水、电费外无需支付其他任何租赁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等一切费用)。
5.3 甲方逾期交付租赁房屋,免租期从甲方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计算,向后自动顺延 天。
5.4 租赁房屋自 年 月 日起开始计租,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房屋租金。
六、 租金计算标准
6.1 租金按租赁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①、前三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按租赁房屋实际使用面积 元/天/平方米人民币计算(含所有物业管理费用、公共区域清洁费等一切共摊费用以及全部税费)总计为:
元/月; 元/季; 元/年。
②、第四年至第六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按租赁房屋实际使用面积 元/天/平方米人民币计算(含所有物业管理费用、公共区域清洁费等一切共摊费用以及全部税费)总计为:
元/月; 元/季; 元/年。
③、第七年至第九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按租赁房屋实际使用面积 元/天/平方米人民币计算(含所有物业管理费用、公共区域清洁费等一切共摊费用以及全部税费)总计为:
元/月; 元/季; 元/年。
6.2 租赁房屋占地及因使用土地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6.3 国家按规定收取的与租赁房屋有关的税费,按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缴纳;如无规定或定不明的,由甲方缴纳。
七、租金的支付方式及发票
7.1 租金
八、租赁房屋的交付
8.1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租赁房屋交付乙方接收;甲方非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迟于上述日期交付租赁房屋,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约责任。
8.2 乙方验收合格后向甲方出据书面的接收确认单。
九、 房屋门头的使用
9.1 甲方同意乙方免费享有该租赁房屋门头、楼顶、外墙面、门口、广场等广告位的免费使用权。该使用权包括自用及出租给他人。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进行装修及设立广告牌手续的申办(详见附件四)。
9.2 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向乙方免费提供的所有广告位的使用权,当甲方不具备该使用权时或广告位的广告未被政府批准或批准后被政府撤消,甲方应以各种方式保证乙方的免费使用权,否则应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和乙方的损失。该免费广告的使用期限同合同租赁期限(包括免租期)。
9.3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其他租赁方签署妨碍乙方房屋门头和广告招牌的突显性、独立性的协议及相关内容。
十、水电费计算
10.1 租赁期内,乙方单独挂表计算水电用量,并按国家规定标准每月10日前交纳上月的水电费;水费 元/吨,电费 元/度。
10.2 当国家标准变化时,水电费依据变化后的国家标准计算;双方对此可另签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0.3 如甲方代为收缴水电费的,甲方不另收手续费。在乙方交纳水电费时,对于电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业局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对于水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10.4对于乙方使用甲方所安装空调的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由甲方在乙方租赁范围内安装独立计量表,按乙方实际使用量交费。按月结算,先用后付。在乙方交纳空调使用费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十一、装修的处理
乙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增加了房屋的价值,因此本合同无论因何种情况解除或终止,乙方均不负对房屋恢复原状的义务。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装修费用,该装修费用按实际费用计,不计折旧。
十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收回租赁场地,并保证对出租的房产享有房屋产或享有合法出租权。如甲方收回租赁场地,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但尚未到期的租金(含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按实际装修费用计)、营业损失、可得利润损失及其他一切直接各间接损失。
12.2 甲方按时交付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12.3 甲方每三个月免费对出租房屋(含水、电、消防等设施)进行一次定期维护、保养;
12.4 甲方保证乙方所租赁的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并应乙方要求,随时对租赁房屋及设施进行免费的必要的维护和一般检修。甲方接到乙方的有关通知后,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的时间立即予以修复。如因情况特殊或者紧急的,乙方可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材料费、施工费、人工费应当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甲方亦应承担。乙方有权在交付下一季房租时对上述费用自动扣除,或者要求甲方在收到支付上述费用的通知后五日内予以支付,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延迟支付的违约责任。
12.5 除乙方责任及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致使乙方租赁的房屋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如屋顶漏水、出现漏口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12.6 甲方将其他楼层租赁他人的,因他人装修等行为致使乙方受损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12.7 甲方保障该租赁房屋的供电、供水;供电量不低于500千伏安。
在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供电量时,甲方在房屋交付前完成增容;增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在房屋交付前不能将供电量增容的,甲方应按16.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非因电力部门行为及乙方自身原因而停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该损失无法计算的,每停电一小时,甲方赔偿乙方一日租金。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
12.8 甲方由于对出租房屋的保养、防盗、防火、救护或其他原因,需进入乙方场所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12.9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15个免费的停车位。
12.10 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期内正常免费地使用门前广场和中心广场,用做促销表演和新品展示,使用前需申报甲方,由甲方统一协调。
12.11 合同期内,甲方如出售该租赁房屋,应提前 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购买该房屋的第三方必须在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向乙方书面承诺履行本合同中甲方的全部义务,且该第三方应当具有履约能力和良好的信誉。否则,甲方不得和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甲方违反本条的规定,即构成甲方对乙方的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
12.12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屋的其他部分出租或出售给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大、中型家电商。
12.13 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火灾、爆炸、大厦内各种管道及设施以及其它任何地方的漏水、漏电等事故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甲方完全承担责任。
12.14 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12.15 甲方负责消防设施的建设及办理申报验收手续。
12.16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使用乙方的商标、商号、标识、名称等乙方的标识。
十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 乙方应该按本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和水电费用。
13.2 乙方有权在租赁区域内进行装修或变动,但乙方在施工前需申报甲方,由甲方统一协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13.3 乙方有权对租赁区域进行封闭式管理,并进行封闭式装修。
13.4 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整体转租,但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承包、联办展台、部分转租等形式与第三方部分合作经营。
13.5 乙方有权自行从应当支付给甲方的到期租金中扣除甲方因违约而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延迟履行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在扣除上述款项时应当向甲方发出相关通知,并自甲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十四、 合同主体的变更
14.1 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变更,则继承的主体应继续享有本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14.2 如有必要,新的合同主体可以按本合同内容的约定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十五、 乙方的营业执照
15.1 乙方独立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15.2 甲方应于予提供与租赁房屋经营有关的文件,以便乙方顺利办理营业执照。
十六、违约及赔偿
16.1 乙方迟延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无正当理由,迟延一天,应当以当期迟延交付的全部费用为基数,以万分之三为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16.2 甲方迟延交付房屋,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额的计算以租赁房屋日租金数额为依据,每延迟一天向乙方支付一日租金,同时免租期自动向后顺延。如延迟交付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额的计算以租赁房屋日租金数额为依据,每延迟一天向乙方支付日租金的三倍。乙方暂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每延迟一天向乙方支付日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免租期自动顺延。
16.3 房屋交付前和房屋交付后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3.2至3.6项规定之义务的任何一项或违反12.11条或12.13或12.14或12.15或15.2条规定之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但尚未到期的租金(含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按实际装修费用计)、营业损失、可得利润损失及其他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16.4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并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会给自身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按16.3条的约定处理。
16.5 除16.3和16.4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做明确的赔偿约定外,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按实际损失额赔偿乙方,若无法计算损失额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该房一个月的租金为准。
16.6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做明确的赔偿约定外,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按实际损失额赔偿甲方,但赔偿额最高不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十七、合同的修改、变更、解除
17.1双方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原则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当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后签的补充合同为准。
17.2对本合同及补充合同的修改、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方能生效。
17.3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
17.4租赁期间如遇拆迁或征用未到期的租赁房屋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经营损失、迁址搬迁费用等。装修损失以乙方实际装修费用计算,经营损失以乙方已租赁期间内平均年利润额度计算。甲方同时应赔偿乙方的其他实际损失。
17.5合同期内遇不可抗力,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合同会给一方造成较大损失的,任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7.6因该租赁房屋周边经营环境发生变化,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或继续经营会造成亏损的,乙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补偿甲方一个月的租金。
17.7租赁期间内,如甲方的房产被法院查封或甲方被法院强制执行并涉及到乙方或甲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破产或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按16.4条承担相应地违约责任。
十八、租赁房屋交还
18.1 合同解除或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再续签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或解除日后15天内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该15天不计租金。
18.2 房屋内的设施、物品须在本合同期满后或解除日后15天内清理完华,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有权处理。
18.3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各自经营的债权债务问题归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十九、争议的解决
19.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自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9.2 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二十、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二十一、本合同双方约定的特别事项
21.1
21.2
21.3
二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
22.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22.2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三、本合同的生效及文本
2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23.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