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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避税的合法性

http://www.fang668.com 日期:09-15 13:58:36| 综合能力|人气: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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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性是避税行为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我们所讲的避税也正是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纳税义务的合法躲避。那么,是否所有避税行为和避税活动都应该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要求我们必须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而不是站在纳税人角度,也不是站在政府或国家的角度上分析、理解。

  从法律角度来讲,避税行为有顺法意识避税和逆法意识避税两种类型。顺法意识避税是指避税产生的结果及避税活动与税法的立法意图相一致,它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或削弱税收各项职能及功能。例如纳税人想办法使自己的收入、财产等低于税收起征点,而这种维持收入、财产标准低于税收起征点的作法又非出于纳税原因。这些避税从本质上与税法设置的初衷一致或相吻合,与立法意图的要求完全一致,也正是制订税收法规时所希望的结果。

  但是,这种顺法意识的避税在经济上的结果与非顺法意识(逆税法意识)的结果完全一致,即它不会,也不能产生税收收入。逆法意识的避税是指与税法的法意识相悖,利用税法不及的特点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和活动,它不影响和不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对法意识也没有干预和破坏作用。但对国家税收收入及税收职能作用却有一定影响。比如将一纳税人分成若干个分散、众多的纳税人,缩小税源规模,冲源纳税基础等等。

  从严格意义上讲,顺法意识的避税活动不属于真正的避税范畴。因为顺法意识的避税是对税法成熟和成功部分的承认和遵守,它没有显示和说明税法的缺陷与不足,无益于税法的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前面已谈到避税的最终结果是,国家或政府只能修改与完善有关的税收法规,堵塞可能为纳税人再次利用的法律漏洞。逆法意识的避税则不然,它是对税法的挑战和已有税法不完善、不成熟的显示说明,是通过纳税者避税行为来指出税法建设和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方面。逆法意识的避税不是对已有税法的法律地位所作的挑战,而是以法的形式对法的形式所作的挑战,即以法律上的“非不应该”与法律上的“应该”进行对峙。因而税法与避税(逆法意识的避税)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同等地位,拥有同等效用。

  虽然有人认为税法不完善有多种原因,事实上也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但是法律本身不承认这些原因,也就是说法律不承认“应该怎样”和“不应该怎样”,它只根据法规规定怎样和不怎样来判断某一事件的合法与不合法。法律允许的就是允许的,法律不允许的就是不允许的。法律非明文禁止的,有可能就是允许的,就是合法的。在这方面,法律和立法意图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一致(即法律没有充分表示立法意图),立法意图是法规规定和法律本身的先导意识,只有当立法意图达到一定程度和广度并为相当多的人接受和理解后,法律条文及法规才可能制定和实施。一旦立法意图变成法律规定,任何人都要遵守,而不论谁是否理解了某一项税收法规立法意图,即理解的要遵守,不理解的也要遵守。相反,若没有明确而正式的法律规定,那么即使有法意识或者这样、那样的标准,也不具有法律效用。有些人指责避税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体现不出来纳税人是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的精神状况。

  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大错特错了。首先他们不了解、不明白避税行为对法律完善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只看到避税给纳税者带来的短期效益,未看到避税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长期好处。其次他们不懂得什么是法,法制观念在这些人身上并没有深深扎根。或者说,提这种问题的人本身就缺少法律意识。

  法不是政策、道德,也不是感情。法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制定是指创立成文形式的法规和条文,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某一方面社会生活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起草、审议、批准、颁布规范人们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社会已有和已经存在的行为规则或者习惯予以承认,因而使这些业已存在的行为规则或者习惯具有法律效力。

  税法就是一种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它是调整人们经济利益和收入分配方面的重要行为规则之一,它将在一定社会制度下,使人与人之间、企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当然,这是并非仅税法一种法形式,还有其它法形式的作用),明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怎样做,不可以怎样做,即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纳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规定的义务向国家履行纳税职责,同时纳税人也应当根据法律给予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避税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给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从法的观点来看,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矛盾。义务以权利为基础,权利又以义务为条件。没有仅承担义务,而不能享受权利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仅享受权利,而不需承担义务的法律规定。纳税者的纳税义务是建立在纳税者应有权利基础上的法律要求,同时,纳税者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条件下,又享有法律规定应该拥有的权利。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矛盾运动酿成了许许多多法律上、经济上及社会上的后果。避税就是这些后果在经济方面的表现之一。

  从法律义务方面来看,避税是在纳税者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从事的经济活动,它没有也不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避税活动都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因此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应看到,避税也是纳税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所有纳税者有权依据法律上“非不允许”及未规定的内容进行选择性地采取行动,并且这种选择和所采取的行动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政府针对避税活动显示出的税法缺陷及税制不健全方面采取的一系列对税法的修正、调整等改进措施,也是政府拥有的基本权利,而且是政府唯一对付避税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果政府不是借助这一法定权利抵销或缩小避税的影响,而是靠行政命令或政策、纪律去抵销或缩小避税的影响,政府就要在法律方面犯错误。因为这样做意味着政府用非法的形式矫正法律上的缺陷,这种矫正不仅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反而是对原有法律的违抗和破坏,这时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就不是纳税人,而是政府意志,但是政策、道德等均无须经过一定国家机关,按一定程序制定,而法律则必须经过一定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因此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特性,政策、道德等不具有这种特性。其次,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国家的制裁。而政策和道德等不具有这一特点,违犯政策和道德的人只会受到批评、教育和舆论的指责。另外,法总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人们在一定的关系中禁止怎样行为,应当怎样行为,可以怎样行为的行为规范,确定人们在一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政策、道德等虽然也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属性,但往往不是明确、具体硬性的,多为比较原则的方针和号召,灵活性比较大,而且不具有法律效力。显然,法律和政策、道德等范畴在本质上是不可混为一谈。因此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不应该用政策、道德来调整和弥补法律方面的不足。更不应将政策、道德的标准视为法律。避税是从法的方面着眼说明它的合法性,尽管在某些场合与政府政策发生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是法律允许和保护的,人们对它的指责至少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避税都享有合法地位,各国政府对待避税的态度从来不是借助行政命令、政策及道德的力量去削弱和减少它,而都是依靠对税法的调整、修正、改进等措施实施一系列反避税的法律方法,加速和促进税法的完善和建设。没有哪个国家是靠非法律的措施针对避税活动的。也没有哪个国家仅因为舆论的不满而来制裁避税者的行为。相反,公众舆论都支持或赞同避税活动和避税行为,都将避税视为完善税法的重要途径。由此可见,我们应当公开承认避税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行为,任何对避税的指责在法律上都是不成立的。

  总之,站在某一角度上,避税行为也许是非道德的,但并不是非法的,这是我们须明白的关键。绝对不能用政策或者道德来规范具有明显法律特征的避税行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避税问题也越来越为政府和纳税者重视,政府和国家税务机关领导多次强调要研究避税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涉外经济和贸易不断发展,国际经济合作不断扩大,涉外跨国纳税人的出现,国际避税已经成为我们经常讨论的话题,是我国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关系中不可回避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我们既要利用纳税人的避税心理来引导投资流向,贯彻产业、区域发展政策,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经济权益,制定、修改完善我们的税收法规,运用法律措施反避税。我们相信,在十分重视和强调法制的人们会以法的观念、法的尺度去衡量自己的言行,并以法的观念、法的意识去从事经济活动,作为经济行为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准则。真正明白到底什么是避税的合法性。 物业管理避税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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